根據騰訊一季度財報顯示,截止2016年3月底,微信和WeChat的合并月活躍賬戶數已經達到7.61億,比去年同期增長39%。這個用戶數量使得微信成為僅次于Facebook的社交應用。微信是微時代的產物,它借助移動終端的快速發展,以朋友圈、公眾號等功能捆綁用戶,極大迎合了信息社會人們的現實需求。在原創力不足的背景下,除少部分公眾號能夠產出優質的原創內容,大部分還是在通過低投入的整合、侵權轉載、甚至是抄襲來保證一定量的推送,這樣的亂象極大影響了權利人權益的維護和微信的持續發展。要改變這一狀況,首先要厘清以下幾個問題:
一、微信公眾號推送內容的性質
公眾號推送內容是否構成作品的判定仍需遵循《著作權法》對作品的一般定義,即“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文字、圖片、聲音、視頻相結合的非傳統表現形式,或是隨意性強、文學藝術性較弱的特點都不應當影響認定結果。
二、使用他人作品的正確方式
根據法律效力的高低和頒布時間的先后,互聯網轉載、摘編等行為應優先遵循《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條,即“取得權利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三、侵權頻發的動因
微信侵權屢禁不止,一方面是因為利益的驅使,即轉載、摘編、抄襲他人作品成本低、見效快、可保證內容的穩定輸出,對鞏固用戶粘性、獲取廣告流量、提升平臺影響力作用巨大;另一方面是因為立法的不完善,微信版權案件行為主體的國籍、地域、案件發生地等因素十分模糊,賠償手段和標準也無針對性規定,維權成本較高。
四、侵權行為的類型劃分
微信作品的侵權行為分為: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注明作者及作品來源。2.未經許可也未注明作者及作品來源。3.未經許可修改原作并假稱個人原創。此類是否侵權有待根據二分法具體分析。4.未經許可進行匯編且不注明作者及片段來源。此類難與適當引用區分。
盡管我國以《著作權法》、《侵權責任法》第36條為指導,發布了《關于規范網絡轉載版權秩序的通知》等文件,開展了“劍網行動”等專項整治活動,但從其實施來看并未根治亂象。騰訊公司屬于“網絡服務提供者”,出于互聯網自由精神的考量,其僅在避風港原則下遵循“通知-移除”義務。2013年騰訊推出舉報功能,著作權人一旦發現作品被非法使用,即可提交證明材料申訴;2015年推出原創聲明功能,擁有原創標識的文章轉載時自動注明來源;同年為保證該功能實施,騰訊又發布《微信公眾平臺關于抄襲行為處罰規則的公示》,通過階段性封號手段提高懲罰力度。作為最接近行為人的版權市場主體,騰訊在規制市場方面做出的努力行之有效,因而以騰訊為中心構想微信公眾號著作權保護與管理新秩序最為合適。主要可從以下幾方面展開:
一、劃分保護層級,分類區別管理
公眾平臺的傳播模式和意義與傳統版權時代不同,隨著更多使用者的入駐,僅劃分訂閱號和服務號顯然無法滿足其或公益或私益的目的,因而第一步應當是根據訴求劃分不同的保護層級。通過建立全平臺統一的電子版權信息,將是否需要許可、是否需要付酬的不同組合情況區分出來,節約權利人和使用人雙方的時間成本。
二、優化原創功能,構建支付體系
原創功能是騰訊的一項開創性實踐,但目前仍存在不足之處。針對抄襲傳統媒體并申請原創等惡意狀況,騰訊需鼓勵并協助各類媒體自建原創作品數據庫,并通過匯總小型數據庫構建較為全面的大型數據庫。針對大量公眾號被排除在原創申請范圍外的問題,騰訊應實行適用主體的拓展,并通過智能比對系統的跟進,輔助完成更大規模的數據處理。針對作者獲酬權難以保證的問題,騰訊可借助微信支付平臺,綜合考慮閱讀量、轉贊量、版權市場變化,以官方力量保障費用流轉。
三、完善侵權投訴,建立行為記錄系統
現有的舉報功能存在兩個實踐漏洞:一是發布到舉報存在時間差,刪除時侵權人的目標效果可能已經達成。二是舉報主體沒有限制,滋生了惡意舉報。騰訊應建立惡意行為記錄系統,公開未經許可、惡意舉報、不按時支付轉載費用等不良行為,嚴格懲罰機制,對公眾號繼續實施階段性封號,對公眾實施階段性關閉使用功能,對逾期行為按程度收取滯納金。
四、尋求公管部門支持,彌補資金技術不足
騰訊本質上只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互聯網公司,規范版權市場具有公益性質,應積極尋求公管部門幫助,分攤治理成本。政府也可主動根據其整改效果組建專家團隊、提供信息安全技術支持和專項整治資金,同時也應利用自身的影響力提升公眾法律意識。
五、聯合民間知識產權組織,提供法律服務中介
近年來一些沒有官方背景的民間知識產權組織逐漸發展起來。知識產權NGO如北京務實知識產權發展中心致力于相關的課題研究和專業培訓,有效溝通了政府與企業;自媒體平臺如一道網,以委托代理形式免費為自媒體人維權,有效溝通了著作權人與律所。騰訊可加強與這些組織的聯系,借助其已有業務,為更多公眾號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維權等服務。